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短期出口貿易信用保險條款
(2016年版)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出口信用保險國家(地區)風險分類表》、《信用限額申請表》、《信用限額審批單》、《出口申報單》、《批單》以及其他相關單證組成。
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適用范圍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承保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出口貿易:
(一)貨物銷售或服務合同(以下統稱“貿易合同”)真實、合法、有效,應明確訂立合同人、貨物種類或提供服務內容、數量、價格、付款條件及交貨或提供服務的日期、地點及方式;
(二)以信用證或非信用證為支付方式,且信用期限不超過360天;其中,信用證應為按照約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開立的不可撤銷的跟單信用證。
第四條 投保人應就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及其批單中載明的適保范圍內的全部出口向保險人投保。投保人應按保險人要求的方法和格式向保險人申報出口,交納保險費。保險人依據本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按貿易合同或信用證的約定出口后,因下列風險引起的直接損失,在投保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足額交納保險費,并且符合本保險合同所約定的其他條件下,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商業風險,包括:
非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買方破產或無力償付債務;
2、買方拖欠應付款項;
3、買方拒絕接收貨物。
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開證行破產、停業或被接管;
2、開證行拖欠;
3、開證行拒絕承兌,指在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情況下,開證行拒絕承兌遠期信用證項下的單據。
(二)政治風險,包括:
非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買方所在國家或地區頒布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采取行政措施:
(1)禁止或限制買方以貿易合同發票載明的貨幣或其他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向被保險人支付應付款項;
(2)禁止買方所購的貨物進口;
(3)撤銷已頒發給買方的進口許可證或不批準進口許可證有效期的展延;
2、買方所在國家或地區,或應付款項須經過的第三國頒布延期付款令;
3、買方所在國家或地區發生戰爭、內戰、叛亂、革命或暴動,導致買方無法履行合同;
4、導致買方無法履行合同的、經保險人認定屬于政治風險的其他事件。
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開證行所在國家或地區頒布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開證行以信用證載明的貨幣或其它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向被保險人支付信用證款項;
2、開證行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信用證付款須經過的第三國頒布延期付款令;
3、開證行所在國家或地區發生戰爭、內亂、叛亂、革命或暴動,導致開證行不能履行信用證項下的付款義務;
4、買方所在國家或地區頒布法律、法令、命令條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買方信用證項下或合同項下貨物進口;
5、導致開證行無法履行信用證項下付款義務的、經保險人認定屬于政治風險的其他事件。
責任免除
第六條 除非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保險人對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匯率變動引起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違約、欺詐或其他違法行為,或被保險人的代理人破產引起的損失;
(三)被保險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本保險合同第五條項下任一風險已經發生,或由于買方根本違反貿易合同或預期違反貿易合同,被保險人仍繼續向買方出口而遭受的損失;
(四)由于應收款項逾期導致的利息、違約金、費用或其他懲罰性賠償的損失;
(五)非信用證支付方式下發生的下列損失:
1、可以及通常由貨物運輸保險或其他保險承保的損失;
2、買方的代理人破產、違約、欺詐或其他違法行為引起的損失;
3、銀行擅自放單、運輸代理人或承運人擅自放貨造成的損失;
4、被保險人向其關聯公司出口,由于商業風險引起的損失;
5、由于被保險人或買方未能及時獲得各種必須許可證、批準書或授權,致使貿易合同無法履行引起的損失。
(六)信用證支付方式下發生的下列損失:
1、因單證不符或單單不符,開證行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所造成的損失;
2、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在遞送或電訊傳遞過程中遲延或遺失或殘缺不全或誤郵而引起的損失;
3、被保險人未按照規定提交信用證項下單據而引起的損失,但不包括“交單前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的風險,被保險人按照保險人的書面指示不提交信用證項下單據的情形”;
4、虛假或無效的信用證造成的損失。
(七)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批復的信用限額為“零”的買方出口,或向保險人批復的信用限額為“零”的開證行開立的信用證項下出口。
(八)按照本保險合同第九條約定的賠償比例計算賠償額之外的金額。
(九)本保險合同第二十九條約定賠償條件未獲滿足的損失。
(十)本保險合同第三十條約定的賠償時應予扣除的項目。
(十一)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以外的其他損失。
第七條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未申報或誤申報的出口貿易不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人進行補申報的,保險人對補申報之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對于任一買方或開證行,如果被保險人在出運前未獲得有效信用限額或信用限額已失效或被撤銷,保險人對相應出口不承擔賠償責任。
責任限額
第九條 本保險合同累計最高賠償限額是指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申報的出口可能承擔賠償責任的累計最高額度,該累計最高賠償限額在《保險單》中載明。
第十條 信用限額包括被保險人自行掌握的買方或開證行信用限額和保險人批復的買方或開證行信用限額。除特別注明外,買方或開證行信用限額在保險期間內均可循環使用。
(一)除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被保險人自行掌握的買方或開證行信用限額是不需被保險人申請,保險人在《國家(地區)風險分類表》承保條件內,自動賦予被保險人對特定買方或特定開證行開立的信用證項下的出口可能承擔保險責任的最高額度。該被保險人自行掌握的買方或開證行信用限額在《保險單》中載明。對被保險人自行掌握買方或開證行信用限額下的出口,保險人按被保險人自行掌握的買方或開證行信用限額承擔保險責任,但賠償金額應按照保險合同載明的賠償比例計算。
(二)保險人批復的買方或開證行信用限額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向特定買方或特定開證行開立的信用證項下的出口可能承擔保險責任的最高額度,但賠償金額應按保險合同載明的賠償比例計算。
1、被保險人應就本保險合同適保范圍內的出口,按每一買方或開證行,分別向保險人書面申請買方或開證行信用限額。
2、保險人批復的買方或開證行信用限額對其生效后的相應出口有效。保險人批復的買方或開證行信用限額生效后,被保險人自行掌握的買方或開證行信用限額或保險人原批復的買方或開證行信用限額自動失效。該失效的買方或開證行信用限額內的保險責任余額自動歸于新批復的買方或開證行信用限額內。
3、保險人降低或撤銷買方或開證行信用限額不影響買方或開證行信用限額被降低或撤銷前保險人已承擔的保險責任。
(三)保險人有權根據被保險人對買方或開證行信用限額的實際使用情況調整買方或開證行信用限額。對于被保險人超出《保險單》列明的“限額閑置期”仍未申報出運的,保險人有權撤銷相應限額。
第十一條 自被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合同第二十六條的有關約定,對任一買方或開證行提交《可能損失通知書》之日起,保險人對該買方或開證行批復的信用限額自動被撤銷。
當風險發生重大變化時,保險人有權書面通知被保險人撤銷或修改針對特定買方或開證行、特定國家或地區所有買方或開證行的信用限額,上述撤銷或修改適用于該通知中載明的生效日期之后的出口,不影響此前保險人已承擔的保險責任。
保險期間
第十二條 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不超過一年,起止時間在《保險單》中載明。
凡在保險期間內出口,投保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申報并交付了保險費的,無論保險期間是否結束,保險人將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投保人在保險期間內有權書面通知保險人解除本保險合同。本保險合同自通知到達保險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險合同項下投保人繳納的所有保險費不予退還。該解除不影響解除日以前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申報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單》載明的申報方法,以保險人要求的格式,向保險人申報適保范圍內的出口。對于未在約定期限內申報的出口,被保險人有義務及時向保險人補報并補交保險費。
被保險人存在故意不申報或重大漏申報的行為,對本保險合同項下被保險人所有出口發生的損失,保險人有權拒絕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
保險費
第十五條 保險人按《保險單》約定的方式計算并收取保險費。
(一)投保人應在保險單簽發后7個工作日內,向保險人交付保險單中載明的最低保險費。最低保險費是投保人在保險期間內應交付的最少保險費。保險責任開始后,保險人收取的最低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投保人應交的保險費將首先從最低保險費中沖減。
(二)被保險人應就《保險單》載明的適保范圍內的全部出口,按照《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費率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除向保險人批復的信用限額為“零”的買方出口,或向保險人批復的信用限額為“零”的開證行開立的信用證項下出口以外。
(三)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約定所申報的金額和《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費率,計算保險費并寄送保險費通知,通知投保人保險費抵扣情況或應對交付的保險費金額。投保人應于保險費通知到達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交納保險費。投保人未在約定期限內交納保險費,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申報的相關出口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當風險發生重大變化時,保險人有權修改針對特定買方或開證行、特定國家或地區的全部買方或開證行的保險費率,并書面通知投保人。修改后的保險費率適用于該通知中載明的生效日期之后的出口。
第十七條 投保人拖欠保險費超過約定期限60天的,保險人有權書面通知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合同,本保險合同自該通知到達投保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險合同項下投保人交納的最低保險費及保險人已承擔賠償責任所對應的保險費不予退還。該解除不影響解除日以前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投保人不得就本保險合同項下的約定保險范圍內的出口向其他機構投保信用保險,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應將可能影響保險人風險預測、費率厘定、限額審批和理賠追償的信息真實、全面、準確、及時地書面告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當保證其向保險人提供的資料或申報真實合法有效。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在申請信用限額后,變更貿易合同的支付方式、付款期限、轉讓債權債務以及其他可能影響保險人權益的合同內容時,應事先征得保險人書面同意,否則,保險人對相關出口項下發生的損失有權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保證貿易合同真實、合法、有效,并認真審查適保范圍內的貿易合同及相關單據,經常檢查貿易合同的履行情況,切實做好應收款項催收工作。
被保險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核查與本保險合同相關的賬冊、合同、單證以及往來函電等資料。保險人承諾對相關資料保密。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獲悉本保險合同第五條項下任一風險發生時,應當按照本保險合同第二十六條的約定提交《可能損失通知書》。被保險人提交可能損失通知書后又收回應收款項時,應在收到應收款項后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保險人。
第二十三條 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買方或開證行不利的消息以及本保險合同第五條項下任一風險發生時,被保險人應及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并書面通知保險人。買方或開證行進入破產程序的,被保險人有義務及時在相關法院或機構登記債權。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應對本保險合同、單證及保險人提供的有關買方的相關信息保密。被保險人未能履行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應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履行其義務。被保險人未履行應盡的義務而影響保險人合法權益時,保險人有權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可能損失報告及索賠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本保險合同第五條項下拖欠風險發生之日起30天內,或其他風險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保險人提交《可能損失通知書》。
被保險人提交《可能損失通知書》是索賠的前提條件。被保險人未能在本保險合同約定期限內提交《可能損失通知書》,保險人有權降低賠償比例。如果被保險人在約定期限后180天內仍未提交《可能損失通知書》,保險人有權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應在提交《可能損失通知書》后12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索賠申請書》以及《索賠單證明細表》載明的相關文件和單證。超過上述期限,保險人有權降低賠償比例或拒絕受理索賠申請,但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除外。被保險人提交的索賠單證不全而又未能按照保險人要求提交補充文件的,保險人有權拒絕受理索賠申請。
賠償處理
第二十八條 保險人在受理被保險人的索賠申請后,應在120天內核實損失原因,并將核賠結果書面通知被保險人。保險人對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按照核定的損失金額與保險人批復的信用限額從低原則確定賠付基數,該賠付基數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申報發票金額。保險人賠付金額為賠付基數與本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比例的乘積。
第二十九條 如果貿易合同存在付款擔?;虬l生貿易糾紛,保險人定損核賠的條件是:
(一)如保險人以被保險人獲取有效擔保作為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除非保險人書面同意,在擔保人按擔保協議付款以前,或被保險人對擔保人申請仲裁或在擔保人所在國家(地區)提起訴訟,在獲得已生效的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并申請執行以前,保險人不予定損核賠。
(二)因被保險人和買方就貿易合同及相關債權債務關系發生了爭議而引起買方拒付應付款項或拒絕接收貨物,被保險人應先行與買方協商解決爭議,根據協商結果按如下方式進行處理:
1、被保險人計劃與買方和解的,和解協議內容必須事先征得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與買方協商后達成和解,且最終和解協議經保險人認可的,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以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若買賣雙方協商后無法達成和解協議,除非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應先行申請仲裁或在買方所在國家(地區)提起訴訟,在獲得已生效的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并申請執行以前,保險人不予定損核賠。
(三)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發生的訴訟費、仲裁費和律師費由被保險人先行支付。該費用在被保險人勝訴且損失屬本保險合同項下的保險責任時,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按權益比例分攤,否則,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訴訟費或仲裁費限于裁判文書上確定的金額。
第三十條 保險人在賠償時,將從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金額中扣除下列項目:
(一)買方已支付、已抵債、已抵銷的款項及被保險人已同意接受買方反索賠的款項;
(二)被保險人已通過其他途徑收回的相關款項,包括但不限于轉賣貨物或變賣抵押物所得的款項及擔保人支付的款項;
(三) 被保險人擅自與買方商定的降價部分及被保險人擅自放棄債權的部分;
(四)被保險人根據貿易合同應向買方收取的利息、罰息和違約金等;
(五)被保險人已從開證行或買方獲得或確定能夠獲得的其他款項或權益;
(六)其他不合理的費用。
第三十一條 在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風險時,如涉及貨物處理,在被保險人處理完貨物前,保險人原則上不予定損核賠。被保險人處理貨物的方式和金額,應事先取得保險人的書面認可,否則,保險人有權降低賠償比例。
催收與追償
第三十二條 被保險人提交《可能損失通知書》后,應委托保險人進行催收追償或根據保險人的要求自行催收追償,否則,保險人有權降低賠償比例。
第三十三條 保險人賠付前,在被保險人委托保險人催收情況下,經保險人書面同意,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載明的賠償比例分攤催收費用;如保險人查明被保險人所受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催收追償費用由被保險人承擔。
如被保險人未按保險人的要求進行催收追償,催收追償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第三十四條 保險人賠付后,被保險人應將賠償范圍內的貿易合同、信用證項下的權益轉讓給保險人。
第三十五條 保險人賠付后,被保險人仍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買方或開證行追償。追回欠款后,按照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項下各自的權益比例分攤追償費用和追回款。被保險人及其代理人從買方或開證行追回或收到的任何款項,在與保險人分攤之前,視為代保險人保管。被保險人應在收到上述款項后10個工作日內將保險人應得部分退還保險人。
第三十六條 本保險合同約定的風險發生后,無論被保險人與買方是否有特別約定,除非保險人書面同意,買方對被保險人的任何付款均被視為按應付款日時間順序償還保險項下被保險人對該買方的應收款項。保險項下的應收款項是指保險人已申報并交納保險費的出口所對應的應收款項。
第三十七條 保險人如在追償過程中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被保險人應在收到保險人退款要求后10個工作日內退還保險人已支付的賠款:
(一)保險人發現被保險人與買方存在付款擔?;蛸Q易糾紛,或被保險人未遵守最大誠信原則而存在欺詐行為或與買方有惡意串通行為;
(二)被保險人擅自接受退貨、同意折扣、擅自放棄債權或與買方或開證行私自達成還款或和解協議。
(三)因被保險人原因導致保險人不能全部或部分行使代位求償權;
(四)保險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對不屬于本保險合同責任范圍的損失進行賠償。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三十八條 本保險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九條 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 本保險合同使用貨幣為美元或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事先約定的其他貨幣。
第四十一條 未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轉讓、抵押、質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置其在本保險合同項下權益的行為,對保險人無任何約束力。由此給保險人造成的損失,被保險人應予以賠償。
定義
第四十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相關名詞按下列含義解釋。
(一)保險人: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出口:指以下情形:
1、貨物銷售:指貨物已經報關并交付給承運人或直接交付給買方,或經保險人認可的其他形式;
2、提供服務:發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標的、主體、金額等要素的結算清單(支付清單)被提交給買方,或經保險人認可的其他形式。
(三)信用期限/付款期限:在非信用證支付方式下,指出口之日起至買方應付款日止;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指出口之日起至開證行應付款之日止。
(四)適保范圍:指符合本保險合同第三條,并在保險單及批單中載明的投保范圍。
(五)非信用證支付方式包括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和賒賬(OA)等支付方式。其中:
付款交單(D/P):指買方取得貨運單據以買方先付款為條件的貿易合同的支付方式以及同等條件的其他形式。
承兌交單(D/A):指買方取得貨運單據以買方承兌匯票為條件的貿易合同的支付方式以及同等條件的其他形式。
賒賬(OA):指買方在未付款或未承兌匯票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取得貨物或貨運單據的貿易合同的支付方式,包括付款交單和承兌交單支付方式下的貨物空運、陸運、部分貨物單據直接寄至買方以及同等條件的其他形式。
(六)關聯公司:指與被保險人在股權、經營或人員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擁有或控制關系的公司;或與被保險人共同為第三者直接或間接所擁有或控制的公司。
(七)開證行:指接受開證申請人委托開立信用證并按信用證條款和條件獨立承擔付款責任的銀行。本保險合同關于開證行的規定適用于保兌行。
(八)最終付款日:即期信用證的最終付款日為有關信用證適用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的銀行審單期限的最后一日,遠期信用證的最終付款日為開證行的承兌付款日或通知到期日。
(九)催收追償費用:指在催收追償過程中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調查費、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公證費、認證費和執行費等,以及追回欠款后支付給追賬公司或律師事務所的傭金。
(十)破產:指依照買方或開證行所在國/地區的法律,買方或開證行已進入破產程序,或法院、有權機關依法采取了其他使買方或開證行免受債權人直接追償的措施。
(十一)拖欠:指買方接收到貨物后或接受被保險人提供的服務后,違反貿易合同的約定,超過應付款日30天仍未支付應付款項;開證行拖欠指在單證相符、單單相符的情況下,開證行超過最終付款日30天仍未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
(十二)權益比例:被保險人在每個買方項下所實際遭受的全部損失中,保險人最終賠付金額與被保險人自行承擔損失金額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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