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根據《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結合公司實際而制定。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所有辦事處、工作場所。 二、消防安全疏散設施設置要求
第三條 疏散出口:
辦公室的疏散出口是走廊西端的出口,各倉庫疏散出口為出入庫進出口;
第4條 疏散門:
1、疏散門應采用旋轉門,不應采用平移門、卷簾門及旋轉門; 2、疏散門應向外開啟,疏散出口不應設置門檻,在距疏散出口1.4m范圍內不得設置影響人員正常疏散的臺階和障礙物。
第五條 出口:
除特殊情況外,窗戶和其他開口不得配備防盜窗,當必須設置時,應有從內部易于開啟的裝置。
第六條 安全疏散標志:
出口和疏散門的顯著位置采用“出口”作為指示標志; 第七條 應急照明燈:
辦公室和倉庫各個出口應安裝應急照明燈; 三、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
第八條 負責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職能部門是存儲部門,管理責任人為其所在部門的負責人。
第九條 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1、確保疏散通道、出口的暢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 2、消防應急照明、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清晰,不應遮擋; 3、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卷簾門。窗戶和其他部位不得安裝影響逃生和消防救援的圍欄、卷簾門,否則必須在窗口等部位設置輔助疏散設施。
第十條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責任人應每天進行檢查,確保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完好、清晰、有效、沒被遮擋,發生損壞時應及時向管理責任職能部門匯報,以安排維修、更換和整改。安全疏散設施管理負責人負責對整改質量進行監督驗收。
第十一條 應急燈均以放電狀態出廠,使用前必須進行20小時的充電,才可進行放電。應定期檢查正在使用的應急燈的性能,每半個月或一個月通過連續開關試驗,以檢查電路轉換及電池的應急功能,并進行放電,以延長電池使用壽命。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倉儲部修訂并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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