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加強用火、用電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 生,制定本規定。
二、 成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任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 用火、用電安全領導小組,領導酒店的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工作。
三、 應將用火、用電管理納入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的重要內 容。
四、 動火、電氣作業執行人需經消防培訓和其它專業培訓臺 格,作到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進行動火、電氣作業。
五、 應加強對可燃物及使用明火設施等火源的管理,并嚴格 落實以下管理措施:
1、 任何部門及個人在酒店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 火審批手續后方可作業。
2、 動火作業應由動火部門負責人和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 護,并向動火執行人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檢查現 場的消防安全措施。當動火間斷或終結時,應檢查現場有無殘留 火種。
3、 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 禁止使用蠟燭取代電氣照明。
5、 及時制止遺留火種等行為,及時清除煙頭等火種或可燃物。
6、 進行裝修時,應嚴格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在裝修施工 現場動用電氣焊等明火時, 應清除周圍及焊渣滴落區的可燃物質, 并設專人監督,裝修施工現場嚴禁吸煙,嚴禁在運行中的管道、 裝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構件上進行焊接和切割。
六、用電防火安全管理要求:
1、 采購電氣、電熱設備,應選用合格產品,并應符合有關安 全標準的要求;
2、 電氣線路改造、增加用電負荷應辦理審批手續,不得私拉 亂接電氣設備,不得超負荷用電;
3、 未經允許,不得使用電爐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電熱器具、 高熱燈具;
4、 電器設備周圍應與可燃物保持 0.5m以上的間距; 5、 每年應對電氣線路和設備進行安全性能檢查,必要時應委 托專業機構進行電氣消防安全檢測。
6、 放假時,應切斷非必要電源。
7、 停送電時,在確認安全后方可操作。停電時先斷負荷開關,后斷電源開關,送電時先送電源開關,后送負荷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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